(原土地证经过抵押,合并,分割,转移登记,一系列技术处理,无法辨明真伪及对应关系。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本案第三人在向被告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上,江南市某某区某某路518-6号地上附着物一栏,写的是属于第三人本单位所有,但实际上,那时候,房产证在原告名下,且正在使用当中。
因此第三人提供的材料违背了真实性原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且该次分割,不仅仅是分割给第三人自己,还包括了转移登记给某某模塑等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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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因为本案第三人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是否需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需要法院明察)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因为本案第三人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国有土地的合并是否需要规划部门批准,需要法院明察)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人在2010年9月20日申请江南市某某区中某某路国有土地证2010某某用第0351号时,对应的房产证还在原告名下,申请及审批材料,第二页地上物类别及权属一栏,却清清楚楚写着属本单位所有,但2008年5月22日颁发的编号为HS号的房产证却在原告名下。
)
1、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江南市人民政府、(原江南市某某区国土资源局)、江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为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过户及分割土地证手续的时候,对涉嫌虚假的登记申请材料有无尽到实质性审查义务。
在当时房管局和国土局不联网情况下,不属于同一部门情况下,确实存在法律漏洞,是否可以钻法律漏洞的空子。
原卖方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涉嫌欺诈隐瞒原某某区国土局、江南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江南市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递交的土地分割材料不完整,没有披露已将江南市某某路518-6号厂房转让给江苏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情况,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08年5月22日已将此块厂房的房产证过户登记给江苏海尚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情况。
过户登记的房产证编号为HS。
面积为6383.58平方米。
原国土局明知在分割前的土地证锡某某用(2010)第02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查封,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土管部门明知江苏一朵花有权属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将江南市某某区某某路518-6号土地证,分割或过户到江苏一朵花名下,造成同一栋的房产土地证与房产权属不一致,不对应的情况。
原登记机关违背了物权法房地一体化原则,及地随房走的原则。
等同于活生生将未满九月的胎儿,从母亲体内生生剥离,又如同将人体的心脏从体内活活剥离。
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也是涉嫌渎职的行为。
违背了行政行为需要满足程序合法、诚实守信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内容。
2、原登记机关未搜集该搜集的证据或材料,涉嫌渎职。
《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废止)第九条第五款明确写清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第五项内容就是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没有披露或递交以上的真实的材料,原登记部门也未尽实质性审查义务,或未要求申请登记方递交。
实际上,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2008年5月6日将江南市某某区某某路518-6号厂房转让给江苏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江南某某新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08年5月22日已将此栋厂房的房产证过户登记给江苏一朵花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情况。
过户登记的房产证编号为HS。
面积为6383.58平方米。
因此答辩人提供的证据4,土地面积分摊协议、宗地图,涉嫌违背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原则。
这份重要的证据是不真实的,不完整的,甚至涉嫌违法、造假的。
违背了证据的三性原则。
不符合证据规则。
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导致证据6某某国用(2010)第03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
及存在的合法理由。
3:当事人的申请救济权、异议权被无故多次剥夺或雪藏。
根据原告在江南市中院档案室搜集到的证据,2012年7月11日江南某某区某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向原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的原始材料中,询问表中,转让人一栏全部都是空白,说明转让人根本不知情,且留在厂房的价值上百万库存及办公设备,到现在为止,也不知去向何处。
被申请人提供的WX市房屋登记申请书(表一)申请方式明确为单方申请,也就是说江苏海尚新能源材料方面压根就不知情,背后经历了怎样的不公,是否可以单方申请,请求江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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